海洋监测规范(GB 17378-2007)
GB 17378.1—2007
前 言
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。
GB17378 《海洋监测规范》分为七个部分:
——第1部分:总则;
——第2部分: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;
——第3部分:样品采集、贮存与运输;
——第4部分:海水分析;
——第5部分:沉积物分析;
——第6部分:生物体分析;
——第7部分: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。
本部分为 GB17378 的第1部分,代替GB17378.1—1998 《海洋监测规范 第1部分:总则》。
本部分与 GB17378.1—199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
——取消了定义(1998年版的第2章);
- — 增加了通则(见第3章);
在海上监测一般规定中,对定位、监测用标准物质使用、船上实验室条件等作了相应的补充规 定(1998年版的第9章;本版的7.3、7.4和7.5);
在海洋监测质量保证中,对监测人员质量控制、监测质量控制工作体系、采样质量保证、实验室 质量保证、监测网络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(1998年版的第7章;本版的8.1、8.2、 8.3、8.4和8.5);
在监测船及其设施要求中,对监测船性能要求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,增加了监测船管理要求 (1998年版的10.1;本版的9.1和9.2);
将监测仪器设备的要求合并于监测船及其设施要求,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(1998年版的第 11章;本版的9.3);
——对海上作业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(1998年版的6.3;本版的11.3.5、11.3.6、11.3.7、11.3.8、 11.3.9、11.3.10、11.3.11、11.3.12、11.3.13);
对样品和原始资料的验收要求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(1998年版的12.3;本版的12.2); 曾加了样品室内分析与测试(见第13章);
在海洋监测资料的整理中,增加了现场作业与室内测试资料汇总、数据处理和计算机处理资料 的要求等相应要求(1998年版的13章;本版的14.1、14.2和14.3);
对监测资料和成果归档的归档时间要求作了补充规定,增加了档案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 (1998年版的15章;本版的16.3和16.4)。
本部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。
本部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283)归口。
本部分起草单位: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
本部分主要起草人:徐恒振、马永安、于涛、韩庚辰、关道明、王健国、徐春林、徐维龙、张春明、 许昆灿、陈维岳。
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GB 17378.1— 1